说案例

      陈贤庆

2015年年末,有一个案例引起很大争议,这就是“大学生掏鸟案”。据报载,河南大学生小闫在自家门外掏鸟16只卖千余元获刑10年半。这消息一出,震惊了国人,也震惊了我,我当即写了一首小诗,题为《掏鸟卖鸟获重刑有感》,诗云“珍禽谁识尽?户外勿掏窝。卖鸟如贪抢,刑期十载多!”我的这首小诗,观点有些隐蔽,其实,诗外之意,也不难理解,是表达判刑过重。小闫所掏的所卖的虽然是珍禽,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但一般人,又怎么会知道那是什么鸟呢?即使是二级保护动物,掏了16只卖了千余块钱,需要判这么重吗?

不久,一个偶然机会,我看到央视有个节目,正是分析“掏鸟案”的。原来,小闫虽是一位在校大学生,但是,他也是一位“珍禽学家”,他知道什么是珍稀鸟类,他也知道它们尤其是所掏所卖的“隼”的价值和市场价,他有自己的博客,介绍自己的珍禽货源,所以说,他掏鸟卖钱,并不是盲目的偶然的行为,而是有目的有方向性的“职业”。经节目支持人这么一披露,小闫的父母也无话可说,我亦受到教育,真的是“户外勿掏窝”啊。

小闫犯了“捕捉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”的罪名并不冤枉,余下的,就是十年半刑期是长是短的事了。小闫的父亲也一再强调判得过重。我们常说“法制观念”。一般人,应该也有点“法制观念”,但是,显然是比较淡薄的,这与我们的教育有很大的关系,小学、中学期间,没有专门的“法制课”,空洞的政治课不可能代替法制条文,到了大学,恐怕连政治课也没有了。因此,什么是犯罪,犯了什么罪会判多少年,一般人是不很清楚的。所以,“掏鸟案”一出,人们只想到“麻雀”“黄莺”,而不知道还有受国家保护的如“隼”之类的鸟类;即使知道掏隼卖隼是犯罪,人们也不一定知道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刑期,所以,才会引起舆论哗然。

我想,捕捉捕杀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鸟类,情节严重如小闫者,被判十年半的刑期,也是为了更好保护珍稀动物,遏制捕捉捕杀销售珍稀动物的罪行。许多罪行,如果不是用重刑重典,真的难以使人们警觉或收敛。但是,看到报上披露的一些案例,与小闫案对比,忽又有所感慨。

广东陆丰县有位“坟爷”林耀昌,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过百亩墓园,又行贿公安局长20万元,如此恶劣的罪,一审判刑五年,刑期不及小闫的一半。魏鹏远,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,犯有受贿罪,家中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两亿一千多万元。他其中有一项罪,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其实那巨额财产不用审也知道是来自于贪污受贿,这项罪名最高判十年,也不及小闫一案重。

再想想,还有更多更恶劣的罪,如拐卖妇女儿童,以及收买妇女儿童;如制造假酒、假药、假币、有害有毒食品等行为,也没有重判甚至没有判刑呀!最近报载一例:广东佛山某酒楼负责人周某,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得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点心部主管邓某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得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。报上还报道一事:江西省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,私带卖淫女进入看守所,为犯人提供有偿性服务,如此恶劣的甚至是匪夷所思的事,雷荣辉仅被免去副所长职务,并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可能按党纪要求,雷荣辉虽然犯了那种事,但还是符合当一位共产党员的资格的。如此比较,小闫还是很冤啊!

近日看报,又有几例,虽与“掏鸟案”不同,但也涉及到“法规”,也拿来说说。

徐先生,福建人,夫妇俩在广东的中山市上班,带10岁的儿子小斌在民众镇的一所民办寄宿学校读书。小斌出生时已检测有“小三阳”,2011年7月他16岁时,在福建老家一家卫生院做血清化验,没有发现异常。2012年8月17日,小斌感到肝部不适,被送到福清市医院就诊,后又送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,结果是“原发性肝癌”!再转到上海住了21天医院,被诊断为“肝癌晚期”。12月16日,小斌去世。

事情就是这样,一位不幸的少年早逝了。然而,让我感到惊愕的是,2013年,小斌父母以医院所诊断的小斌2012年3月份已生肿瘤,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”为由,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,向校方索赔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学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53万元。看到这里,我纳闷了,小斌有病,最后死在校外,学校有何责任?怎么能向学校索赔?再说,卫生院做了血清化验,也没有发现异常,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又怎能知道他已生肿瘤?再说癌症这病,晚期之前常无特别症状,实在普遍,不然为何人们“谈癌色变”?

我断定那小斌父母属于无理取闹之流,学校怎会为此赔偿?报纸刊登此事,大概也是教育鞭挞“医闹”者吧。只看最后结果得了。不料,这一看,竟让我惊愕,法院一审判决:校方担责30%,共计赔偿徐先生夫妇10万余元,双方不服,均上诉,后市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!

怎会这样?原本我只准备浏览一下这则消息,现在要认真看看了!小斌父母索赔的依据是什么?原来,广东省中小学生每年有一项体检费,小学生每年收31元,初中生每年收25元,而小斌就读的学校,每季度收300元,而又没有尽到定期对小斌进行肝功能检查的义务!进行肝功能检查,不一定能查出“已生肿瘤”或“肝癌晚期”,但你收了高价医疗费,又没有对患有“小三阳”的学生定期检查,于是,学校的这一“死穴”,被小斌父母抓住了,校方怎么申辩,也无济于事,这是自己不懂法规的结果,那10万余元,就当买个教训吧。

我觉得,此案例除了起到惊醒作用,也会带来恶果:以后孩子在校期间病死了,家长也可以以各种理由向学校索赔;当然,各中小学的领导也会学乖的,你的孩子有“小三阳”或其他慢性病,对不起,我们不能收,学校不是医院,孩子病死了,我们负不起责任。实在不能不收,校方也会与家长签订“生死状”,或其他的条款,以防后患。到那时,害了孩子,也害了家长……

也来看看此例:此例也发生在中山市。7岁的小学生小肖在寄宿学校宿舍不慎滑倒,摔伤头部,造成十级残废,对事故的责任和赔偿的认定,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,小肖的父母一审获判七成的赔偿还不服,还要提出上诉。学校当然也不服。2016年1月14日,市中院宣布二审判决,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,应承担全部的责任,赔偿受伤学生10万余元。

以前的寄宿生,在学校时也有摔倒受伤的情况,是否都要学校负全责?但如今不同了,真的是要学校负全责了。法院如此判决,肯定有依据。这只能告诉学校的领导,尤其是寄宿学校的领导,你们除了要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,还要求神拜佛,保佑千万不要出现不幸的事件;你们还要准备一大笔的钱,随时应付受伤学生的赔偿。当然,这案例也让家长们放心了,不必为子女购买意外保险了,子女在学校里受伤或死亡也不要紧,学校总有教育和管理的漏洞,总要负全责的。

还有一案例,很有趣,真要说说。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店主方老板曾作广告宣传,称自己的店为“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”。本来,国人吹牛之风久矣,从大跃进的“亩产万斤”到如今的“统计数字”,方老板的“最”字也不是现在才使用,文革时期,不仅“最”,连“最最最”也满天飞,也不见谁去处罚,听者还美滋滋呢。更何况,方老板的炒货,的确货真价实,可能真是杭州最好的炒货店。但是,如今,方老板却获得一纸罚单,被罚20万元!事情一出,方老板肯定喊冤,一般民众亦惊讶和不解。但是,工商部门也并非乱来,却是有法可依。原因何在?原来,坏就坏在那个“最”字上!原来,国家颁布了一部《广告法》,方老板肯定没有看过,《广告法》其中第9条规定,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第57条规定,有如此行为之一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……得,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拿着《广告法》这几条罚你20万钱,你还有何话说?

上述诸案例,也是一堂堂深刻的普法课。号召组织人们学法,大家不一定感兴趣,不一定热心,但是,“小闫案”“小斌案”“小肖案”“老方案”……则可以让人们警醒。过去我们不讲法,或有法不依,现在进入法治社会了,大家从上述诸案例中吸取教训吧。对于普通公民来说,知法守法,方可保得平安,方可保钱财不失,方可远离拘留所与监狱!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1月